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四项至第六项关于招牌设置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在建(构)筑物(含裙楼)顶部设置招牌或者在墙体设置的招牌超出建(构)筑物(含裙楼)顶部、超过坡屋顶屋檐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清理,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在建(构)筑物(含裙楼)顶部设置招牌或者在墙体设置的招牌超出建(构)筑物(含裙楼)顶部、超过坡屋顶屋檐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清理,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