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以桥梁为载体设置的广告设施经安全检测不合格,未按照规定采取整修、更新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