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招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出现破损、倾斜、残缺或者污损、严重褪色等情形,未及时进行维修、更新的;
以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形式设置的设施,未保持功能正常、显示完整的;
以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形式设置的设施,画面、图案、文字等残缺或者显示异常,未及时进行维修、更换的。
出现破损、倾斜、残缺或者污损、严重褪色等情形,未及时进行维修、更新的;
以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形式设置的设施,未保持功能正常、显示完整的;
以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形式设置的设施,画面、图案、文字等残缺或者显示异常,未及时进行维修、更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