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及时拆除招牌并恢复附着物原状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