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招牌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清理;逾期不拆除或者清理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