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 · 第二节 户外广告设施

第二十三条

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 第二节 户外广告设施 第二十三条 利用城镇道路、街巷、公园、广场以及活动场馆周边的路灯灯杆等市政公共设施,设置灯杆道旗、旋转道旗、灯箱道旗等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由广告载体管理单位就设置广告的部位、材质、色彩、灯光、文字、图案等广告要素进行统一设计,提高广告设施的精美度和艺术观感,并与周边城镇景观相协调。
禁止设置材质低劣、品味低下的道旗广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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