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 · 第二节 户外广告设施

第二十条

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 第二节 户外广告设施 第二十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中的电子显示屏许可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其他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许可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许可期限届满申请延续的,应当在许可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延续的,一次延续不超过三年。设置人提出延续申请的,审批机关应当在许可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许可期限应当与活动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