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 · 第二节 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八条 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 第二节 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八条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将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所需提交的材料和要求登载于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网站,便于公众查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