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 · 第二节 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七条

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 第二节 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七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依法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
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需要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或者需要在建(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上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依法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接到申请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决定,许可设置的发放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对作出决定的期限公开向社会承诺的,应当在承诺的期限内作出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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