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 · 第二节 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五条
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 第二节 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妨碍市政公共设施、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应急疏散标志、无障碍设施的使用;
(二)不得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交通管理设施的使用和道路交通安全;
(三)不得妨碍车站、机场、码头等交通场站的安全运行;
(四)不得超出建(构)筑物(含裙楼)顶部,属于坡屋顶的不得超过屋檐;
(五)不得危及户外广告设施载体安全;
(六)不得破坏城乡景观、建(构)筑物外观或者损害城乡容貌;
(七)不得违反设置方案或者技术规范确定的亮度控制要求;
(八)不得损毁绿地;
(九)不得妨碍建(构)筑物通风、采光,或者影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
(十)不得妨碍河道行洪和堤防安全;
(十一)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关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其他规定。
在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县道及其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非公路标志设置的规定。
(一)不得妨碍市政公共设施、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应急疏散标志、无障碍设施的使用;
(二)不得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交通管理设施的使用和道路交通安全;
(三)不得妨碍车站、机场、码头等交通场站的安全运行;
(四)不得超出建(构)筑物(含裙楼)顶部,属于坡屋顶的不得超过屋檐;
(五)不得危及户外广告设施载体安全;
(六)不得破坏城乡景观、建(构)筑物外观或者损害城乡容貌;
(七)不得违反设置方案或者技术规范确定的亮度控制要求;
(八)不得损毁绿地;
(九)不得妨碍建(构)筑物通风、采光,或者影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
(十)不得妨碍河道行洪和堤防安全;
(十一)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关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其他规定。
在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县道及其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非公路标志设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