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人应当在设置完成后十日内,向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相关信息技术平台明示设置位置、内容、规格、形式等设置信息。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发现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招牌不符合专项规划、设置方案、技术规范和城镇容貌标准等要求的,应当督促设置人及时纠正。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发现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招牌不符合专项规划、设置方案、技术规范和城镇容貌标准等要求的,应当督促设置人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