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 · 第二节 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六条
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 第二节 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六条 下列载体或者区域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二)建(构)筑物(含裙楼)顶部,危险建(构)筑物及设施,历史建筑及设施;
(三)国家机关、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但在风景名胜区建筑控制地带设置公益广告设施的除外;
(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的区域;
(五)法律、法规禁止设置的其他载体或者区域。
以桥梁为载体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不得在桥梁体(含主桥、引桥和匝道)上设置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利用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或者人行天桥的护栏、落地扶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市、县(市)城市中心城区内禁止设置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城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域,倒伏距离范围内有人行道、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建(构)筑物、市政公共设施、电力设施、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不得设置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
(一)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二)建(构)筑物(含裙楼)顶部,危险建(构)筑物及设施,历史建筑及设施;
(三)国家机关、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但在风景名胜区建筑控制地带设置公益广告设施的除外;
(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的区域;
(五)法律、法规禁止设置的其他载体或者区域。
以桥梁为载体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不得在桥梁体(含主桥、引桥和匝道)上设置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利用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或者人行天桥的护栏、落地扶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市、县(市)城市中心城区内禁止设置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城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域,倒伏距离范围内有人行道、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建(构)筑物、市政公共设施、电力设施、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不得设置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