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和建(构)筑物,需要预留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招牌设置点位的,应当符合专项规划和设置方案等规定,并列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