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专项规划分别编制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区域性设置详细方案(以下简称设置方案)。
设置方案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点位数量、载体部位、详细尺寸、结构形式等,并对公益广告设施所占比例、点位等作出具体规定。
设置方案应当突出水城特色,彰显本市深厚文化底蕴、商业优秀传承和城乡发展活力。鼓励原创性、新颖性、个性化设计,提升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辨识度、精美度,避免同质化。
设置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并登载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网站,为公众查询提供方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广告业行业协会应当免费向公众提供设置方案方面的咨询服务。
设置方案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点位数量、载体部位、详细尺寸、结构形式等,并对公益广告设施所占比例、点位等作出具体规定。
设置方案应当突出水城特色,彰显本市深厚文化底蕴、商业优秀传承和城乡发展活力。鼓励原创性、新颖性、个性化设计,提升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辨识度、精美度,避免同质化。
设置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并登载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网站,为公众查询提供方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广告业行业协会应当免费向公众提供设置方案方面的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