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条
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条 市、县(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相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经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区域、点位,并明确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布局要求,确定户外广告设施总量、类型以及设置密度、面积上限、亮度控制、设置期限等规划指标。
专项规划中对聊城、临清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等城市特色空间的规划指标,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要求。
本条第三款所称的“聊城”,是指聊城撤地设市之前的原县级聊城市,即现东昌府区。
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区域、点位,并明确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布局要求,确定户外广告设施总量、类型以及设置密度、面积上限、亮度控制、设置期限等规划指标。
专项规划中对聊城、临清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等城市特色空间的规划指标,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要求。
本条第三款所称的“聊城”,是指聊城撤地设市之前的原县级聊城市,即现东昌府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