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编制专项规划,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有关部门、广告业行业协会、专家和相关不同利益群体的意见,并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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