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各类户外场所、空间和设施,以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形式设置的广告设施。
(二)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任一边长大于等于四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等于十平方米的户外广告设施。
(三)招牌,是指在办公、经营场所或者建(构)筑物等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字号、商号或者标志等内容的各类标识、匾额、标牌等设施。
(四)设置人,是指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各类户外场所、空间和设施,以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形式设置的广告设施。
(二)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任一边长大于等于四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等于十平方米的户外广告设施。
(三)招牌,是指在办公、经营场所或者建(构)筑物等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字号、商号或者标志等内容的各类标识、匾额、标牌等设施。
(四)设置人,是指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