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管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专项规划的审查工作。
(三)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及相关工作。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县道及其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户外广告设施基于是否符合非公路标志设置规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职尽责,依法行政,加强规划管理,严格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中的违法行为。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执法巡查和安全检查制度,实行执法责任制度和过错追究制度,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提高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监督管理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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