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日常巡查,并接受所在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的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