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和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规划和计划;
(二)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
(四)督导相关单位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建议、投诉;
(五)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
(六)按照有关规定评选表彰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七)其他有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一)拟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规划和计划;
(二)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
(四)督导相关单位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建议、投诉;
(五)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
(六)按照有关规定评选表彰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七)其他有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