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下列设施:
(一)公共交通工具、交通标志标线、电子监控等交通设施;
(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停车泊位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四)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生活设施;
(五)公共厕所、垃圾、污水处理等环卫设施;
(六)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
(七)公园、广场等休闲娱乐设施;
(八)行政区划、自然地理、居住小区、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标志设施;
(九)广告栏、宣传栏等广告宣传设施;
(十)志愿服务站等志愿服务设施;
(十一)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施。
前款规定的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保证设施完好、运行正常、整洁有序。
(一)公共交通工具、交通标志标线、电子监控等交通设施;
(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停车泊位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四)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生活设施;
(五)公共厕所、垃圾、污水处理等环卫设施;
(六)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
(七)公园、广场等休闲娱乐设施;
(八)行政区划、自然地理、居住小区、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标志设施;
(九)广告栏、宣传栏等广告宣传设施;
(十)志愿服务站等志愿服务设施;
(十一)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施。
前款规定的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保证设施完好、运行正常、整洁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