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经常性文明素养教育,推动移风易俗,治理陈规陋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