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经常性文明素养教育,推动移风易俗,治理陈规陋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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