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机场、车站、医院、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应当加强引导管理,安排人员协助疏导门前交通,维护良好秩序,设置醒目导向标志,保证设施健全完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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