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劝阻、制止其工作或者营业场所内的不文明行为。
公民有权劝阻、制止、举报不文明行为。
被劝阻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举报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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