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劝阻、制止其工作或者营业场所内的不文明行为。
公民有权劝阻、制止、举报不文明行为。
被劝阻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举报人。
公民有权劝阻、制止、举报不文明行为。
被劝阻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