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

第四十条

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 第四十条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从热心公益的人员中聘请文明行为义务协管员、监督员,做好文明行为宣传和不文明行为劝阻、制止、纠正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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