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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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引导和推动文明行为,提高公民素质和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第二条
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
第四条
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构建政府组织实施、各方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保障本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持续、有效...
第五条
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
第六条
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对属于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文明...
第七条
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市民文明公约、村规民约、社区居民文明公约以及行业行为规则等社会行为规范,遵循公序良俗,积极参与文...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八条
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八条 公民在公共场所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衣着得体,举...
第九条
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九条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生态文明行为规范:
(一)保护河湖、湿地、森林等生态系统和水城自然风貌;
(二)保护...
第十条
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当按照交通法规规定,在相应路域内通行。
驾驶机动车应当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按照道...
第十一条
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文物古迹,维护环境卫生,不随...
第十二条
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不影响医务人员为他人诊疗,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发生医疗纠纷时,通过合法途径...
第十三条
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文明上网,不以发帖、评论的方式攻击、谩骂他人,不利用网络散布虚假信息、淫秽暴力信息和低俗恶俗信息,不通...
第十四条
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爱岗敬业,恪尽职守,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尊重服务对象,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
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诚实守信,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合法诚信经营,明码标价,不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
第十六条
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不盲目攀比,不恶俗闹婚;丧事简办,厚养薄葬,实施节地生态安葬、绿色环保...
第十七条
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一)邻里之间和睦相处,团结互助,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二)...
第十八条
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乡村文明行为规范:
(一)自觉遵守村规民约,倡导移风易俗,树立文明乡风,养成文明健...
第十九条
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关爱,和谐相处,培育、传承和弘扬良好家风。
赡养人应当孝敬、赡养老人。
监护人应当认真...
第二十条
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军民应当积极参加“双拥”和军民共建活动,公民应当自觉履行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关怀、尊重军人军属,自觉遵...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一条
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一条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宣传和倡导文明行为、文明礼仪、文明范例,批评和谴责不文明行为。
...
第二十二条
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二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主动开展赈灾捐赠、扶贫、助残、救孤、济困以及助老、助学、助医等慈善公益活动,对社会弱势群...
第二十三条
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三条 鼓励见义勇为,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对见义勇为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
第二十四条
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四条 鼓励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及器官,尊重和保护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捐献行为和人格尊严。
第二十五条
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可以将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通过国务院...
第二十六条
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六条 鼓励全社会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失独家庭、残疾人和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
有关部门应当加...
第二十七条
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制定行业优质服务标准。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公用事业以及金融、邮政、通信、医院、交通、宾馆...
第二十八条
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八条 鼓励机场、车站、商场、医疗卫生机构等公共场所配备独立的母婴室,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特殊群体配建安全...
第二十九条
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九条 鼓励开展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行业、文明村镇、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三十条
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三十条 鼓励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道德模范、聊城好人、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市、县(市、区...
第三十一条
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对本单位在文明行为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工作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总体布局。
市、县(市、区...
第三十三条
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和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
第三十四条
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下列设施:
(一)公共交通工具、交通...
第三十五条
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推进文明校园建设,制定校园文明行为规范,将文明行为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加...
第三十六条
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经常性文明素养教育,推动移风易俗,治理陈规陋习。
第三十七条
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机场、车站、医院、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应当加强引导管理,安排人员协助疏导门前交通,维护良好秩序,设置醒...
第三十八条
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好公用设施、公共绿化的维护义务,保障服务区域内设施设备完好。
第三十九条
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劝阻、制止其工作或者营业场所内的不文明行为。
公民有权劝...
第四十条
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 第四十条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从热心公益的人员中聘请文明行为义务协管员、监督员,做好文明行为宣传...
第四十一条
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不文明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举报。接到举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对其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八条第六项行为,在封闭、半封闭或者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吸烟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第四十四条
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八条第七项行为,随地便溺、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瓶(袋)等废弃物的,由城市管...
第四十五条
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本条例第八条第十四项行为,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和人行道、公益广告牌、树木、电线杆、户外管...
第四十六条
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五项行为,在城区道路、交通路口向过往车辆、人员发放广告、卡片等宣传品的,由城市管理主管...
第四十七条
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有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行为,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撒物品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
第四十八条
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威胁、侮辱、殴打劝阻人、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