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九条 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九条 鼓励开展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行业、文明村镇、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对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