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八条 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八条 鼓励机场、车站、商场、医疗卫生机构等公共场所配备独立的母婴室,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特殊群体配建安全便利的通行、卫生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