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三十条 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三十条 鼓励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道德模范、聊城好人、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帮扶制度,对生活有困难的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给予帮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