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八条第六项行为,在封闭、半封闭或者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吸烟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