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八条第七项行为,随地便溺、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瓶(袋)等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当场清理,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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