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五项行为,在城区道路、交通路口向过往车辆、人员发放广告、卡片等宣传品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