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有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行为,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撒物品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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