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威胁、侮辱、殴打劝阻人、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