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威胁、侮辱、殴打劝阻人、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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