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不文明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举报。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文明行为促进法定职责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