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一条

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一条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宣传和倡导文明行为、文明礼仪、文明范例,批评和谴责不文明行为。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按规定刊播公益广告。户外广告牌、电子广告屏、地名牌、公交候车亭、建筑围挡等传播媒介设置公益广告总量占比不低于广告数量的百分之三十,规范使用广告用语,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文明宣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