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二条 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二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主动开展赈灾捐赠、扶贫、助残、救孤、济困以及助老、助学、助医等慈善公益活动,对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帮助。对从事慈善公益活动成效显著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