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三条

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三条 鼓励见义勇为,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对见义勇为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和保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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