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四条 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四条 鼓励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及器官,尊重和保护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捐献行为和人格尊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