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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