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构建政府组织实施、各方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保障本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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