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不影响医务人员为他人诊疗,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发生医疗纠纷时,通过合法途径、方法和程序解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