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条

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当按照交通法规规定,在相应路域内通行。
驾驶机动车应当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按照道路通行规定使用灯光、喇叭,主动礼让行人,通过积水路段时,应当减速慢行。开车不接打电话、不玩手机,不强行变道抢道,不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在禁停区域停放车辆。
驾驶非机动车,不并排行驶,不进入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行驶,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不急转急停,不超速,不逆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停车让行。
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横过道路时走人行横道,不得在人行横道内嬉闹和无故停留,不得翻越交通隔离护栏。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遵守乘坐规则,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等乘客让座,不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不躺卧座位,不将随身物品放置于座位上妨碍他人乘坐。
快递行业、外卖行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交通规则教育,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违法违规驾驶,不乱停乱放,杜绝不文明驾驶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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