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八条
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八条 公民在公共场所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衣着得体,举止端庄,用语礼貌,不袒胸露背,不躺卧座椅,不大声喧哗,不说脏话,文明接打电话;
(二)购买商品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不加塞,不拥挤,不捎带,不越等待黄线;
(三)使用电梯时先下后上,搭乘自动扶梯时站稳扶好,上下楼梯时靠右侧行走;
(四)组织广场舞、文艺汇演、露天表演等文体娱乐活动和营销宣传等活动时,合理使用场地、设施和音响器材,不影响他人的生活、学习和工作;
(五)文明健身,不进行甩鞭、抽陀螺等妨碍他人的危险性健身活动;
(六)不在封闭、半封闭或者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吸烟,文明饮酒,不劝酒,不酗酒滋事;
(七)不随地便溺、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瓶(袋)等废弃物,不随意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等物品;
(八)不损坏公共设施设备,不踩踏公共绿地,不占轧公共绿地停放车辆,不折摘公共绿化植物;
(九)严格按照养犬管理相关要求饲养犬只,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携犬出户应当采取安全和卫生措施;
(十)经营活动不扰民,不使用高音喇叭,不乱泼脏水,不乱倒污物,不在街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屠宰畜禽,不在禁止区域摆摊设点、露天烧烤、圈地经营;
(十一)使用公共卫生间后应当即时冲水,维护卫生清洁,不占用残障人士专用卫生间;
(十二)停放车辆或者放置其他物品时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盲道、人行通道;
(十三)不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十四)不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和人行道、公益广告牌、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户外设施上非法张贴、涂写、刻画;
(十五)不在道路、交通路口向过往车辆、人员发放广告、卡片等宣传品;
(十六)友善待人,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热情为他人解答问题,当他人处于伤病或者危难时,在能力范围内予以救助;
(十七)法律、法规和文明公约确定的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一)衣着得体,举止端庄,用语礼貌,不袒胸露背,不躺卧座椅,不大声喧哗,不说脏话,文明接打电话;
(二)购买商品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不加塞,不拥挤,不捎带,不越等待黄线;
(三)使用电梯时先下后上,搭乘自动扶梯时站稳扶好,上下楼梯时靠右侧行走;
(四)组织广场舞、文艺汇演、露天表演等文体娱乐活动和营销宣传等活动时,合理使用场地、设施和音响器材,不影响他人的生活、学习和工作;
(五)文明健身,不进行甩鞭、抽陀螺等妨碍他人的危险性健身活动;
(六)不在封闭、半封闭或者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吸烟,文明饮酒,不劝酒,不酗酒滋事;
(七)不随地便溺、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瓶(袋)等废弃物,不随意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等物品;
(八)不损坏公共设施设备,不踩踏公共绿地,不占轧公共绿地停放车辆,不折摘公共绿化植物;
(九)严格按照养犬管理相关要求饲养犬只,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携犬出户应当采取安全和卫生措施;
(十)经营活动不扰民,不使用高音喇叭,不乱泼脏水,不乱倒污物,不在街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屠宰畜禽,不在禁止区域摆摊设点、露天烧烤、圈地经营;
(十一)使用公共卫生间后应当即时冲水,维护卫生清洁,不占用残障人士专用卫生间;
(十二)停放车辆或者放置其他物品时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盲道、人行通道;
(十三)不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十四)不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和人行道、公益广告牌、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户外设施上非法张贴、涂写、刻画;
(十五)不在道路、交通路口向过往车辆、人员发放广告、卡片等宣传品;
(十六)友善待人,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热情为他人解答问题,当他人处于伤病或者危难时,在能力范围内予以救助;
(十七)法律、法规和文明公约确定的其他文明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