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九条

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九条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生态文明行为规范:
(一)保护河湖、湿地、森林等生态系统和水城自然风貌;
(二)保护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
(三)不在露天焚烧秸秆、树叶、杂草、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减少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各类污染物排放;
(四)不向河流、湖泊、水渠等水体倾倒、抛洒垃圾,排放生活污水;
(五)自觉参加植树造林、护林防火、养绿护绿等活动;
(六)节约粮食、水、电、燃煤、燃油、天然气等资源,鼓励使用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产品,践行绿色低碳、简约适度的生活方式,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七)野外宿营就餐应当自行清理垃圾,不污染破坏环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态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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