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乡村文明行为规范:
(一)自觉遵守村规民约,倡导移风易俗,树立文明乡风,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二)自觉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
(三)圈养家禽家畜,保持圈舍卫生,不影响周边生活环境;
(四)不在公路等公共空间打场晒粮;
(五)不随意堆放垃圾、粪便、土石、柴草等杂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乡村文明行为规范。
(一)自觉遵守村规民约,倡导移风易俗,树立文明乡风,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二)自觉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
(三)圈养家禽家畜,保持圈舍卫生,不影响周边生活环境;
(四)不在公路等公共空间打场晒粮;
(五)不随意堆放垃圾、粪便、土石、柴草等杂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乡村文明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