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一)邻里之间和睦相处,团结互助,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二)爱护公共环境,积极参与楼院、社区的绿化、美化活动,不侵占公共绿地等场地;
(三)爱护和合理使用公共设施设备,不私拉乱扯电力、通讯线路;
(四)有序停放车辆,不妨碍他人通行,不堵塞他人车库门,不占用他人停车位;
(五)不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撒物品,不在家中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六)装修房屋不影响建筑安全,不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减少噪声、粉尘等环境污染;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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