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诚实守信,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合法诚信经营,明码标价,不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做虚假广告,不以次充好,不出售不合格商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