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好公用设施、公共绿化的维护义务,保障服务区域内设施设备完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