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好公用设施、公共绿化的维护义务,保障服务区域内设施设备完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