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发生突发事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突发事件应急措施,指导物业服务人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要求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业主应当遵守应急措施管理规定,配合物业服务人落实管控要求。
物业服务人执行突发事件应急措施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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